(2016)陕0726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康朝显、任氏、刘爱金、康振省、康苗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朝显,执行人任氏,执行人刘爱金,执行人康振省,执行人康苗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康朝显,男,生于1936年3月1日,汉族。申请人执行人任氏,女,生于1937年6月1日,汉族。申请人执行人刘爱金,女,生于1968年10月1日,汉族。申请人执行人康振省,男,生于1994年3月1日,汉族。申请人执行人康苗苗,女,生于2001年9月26日,汉族。法定代理人刘爱金,女,系康苗苗之母。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某县。负责人梅家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康朝显、任氏、刘爱金、康振省、康苗苗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276339.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赔偿申请人康朝显、任氏、刘爱金、康振省、康苗苗276339.75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金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秀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