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根全与应裕杰、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2353号原告林根全与被告应裕杰、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甬奉莼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根全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奉莼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裕杰返还申请执行人林根全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李建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44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但因案款未全部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23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