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何心旺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心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864号罪犯何心旺,现在押武夷山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1日作出(2007)融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心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2007)榕刑终字第5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何心旺在监狱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与他犯争执被处理心怀不满,为报复他人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心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七年十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为八年十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2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23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心旺在考核期内,曾于2015年6月因在劳动中谈笑打闹,不遵守劳动纪律被扣1次分,计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0.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心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7月20日至2016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