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郑明历、程春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郑明历,程春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1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虹桥南路271号。诉讼代表人林晓东,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焕,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慧峰,系原告方工作人员。被告郑明历。被告程春莲(系被告郑明历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告郑明历、程春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50元,减半收取64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国洲人民 陪 审员 吴建华人民 陪 审员 叶秀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