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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郭粉菊与孙晓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粉菊,孙晓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郭粉菊,女,1965年7月21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孙晓进,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郭粉菊与被告孙晓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粉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晓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粉菊诉称,2013年12月13日、2014年4月3日及2014年9月17日被告先后以装修房屋以及卖房过户为由三次向我借款,其中2013年12月13日借款5万元,2014年3月借款1万元,2014年9月17日借款29680元,总欠人民币89680元,2013年12月13日书面约定还款期限为两个月。2014年4月3日,及2014年9月17日为口头约定借款后的下个月月初。此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一再推脱并拒接电话,之间分文未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8968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晓进未提出任何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50000元,约定借款两月内归还;2014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元;2014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29680元��以上借款被告均为原告出具借条,现因被告至今未将该借款归还原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现因被告未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双方产生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晓进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郭粉菊借款8968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2元由被告孙晓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裴毅超人民陪审员  马素萍人民陪审员  闫倩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瑞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