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9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与王彦军、魏秀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王彦军,魏秀江,郭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9执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赞皇县新开街158号。负责人:董献辉,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彦军,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秀江,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玉斌,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5)赞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玉斌在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执行人魏秀江在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执行人王彦军在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晓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胜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