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胡远兴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557号罪犯胡远兴,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5日作出(2003)渝一中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远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费2919.0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2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1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4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0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5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1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胡远兴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远兴,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远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远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