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莱芜锻压有限公司与邢台重基压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锻压有限公司,邢台重基压辊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728号原告:莱芜锻压有限公司,驻所地:莱城区寨里镇小下村。法定代表人:吕桂亭,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心翠,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郇心峰,系莱芜锻压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邢台重基压辊有限公司,驻所地:巨鹿县黄巾大道与定魏线交叉口北行800米(原农机制造厂)。法定代表人:张宇,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德尧,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莱芜锻压公司与被告邢台重基压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莱芜锻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邢台重基压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芜锻压公司撤回对被告邢台重基压辊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8元,由原告莱芜锻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兴剑代理审判员 许娟娟人民陪审员 李庆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宫晓雅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