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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金国强与赵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强,赵有君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557号原告金国强,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赵有君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强与被告赵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金国强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44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35元,退回2235元。审判员  唐利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