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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行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邱富娟与XX镗、黄振柱、XX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女,XX镗,XX金,黄振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行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9月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XX镗,男,1976年3月7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XX金,男,1971年5月3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黄振柱,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的(2010)连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连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