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再审申请人黄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煜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1年8月18日王某出具的借条系王某本人书写,因当天再审申请人不在邵阳,该借条是王某向黄某母亲单方面出具。该借条没有黄某的签字或捺印予以认可,对黄某义务部分的约束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的法律关系明确,且被申请人王某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无重大疾病,再审申请人黄某亦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行为,被申请人王某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2011年8月18日王某出具的借条中载明的“如果黄某提出离婚,此借款作为补偿款给王某”的内容是否对再审申请人黄某有约束力。经查,该借条有王某签名捺印,没有再审申请人黄某的签名或盖章,该借条出具的时间是2011年8月18日,黄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5年1月。王某出具借条一事,即使如再审申请人黄某所称其当时不在邵阳,但再审申请人于2011年8月18日即王某出具借条的当天转款60000元,可以推定其应当知道王某出具了借条。黄某在该借条出具后的一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变更或撤销,也没有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黄某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就该借条的效力向人民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机关仲裁。原审认为该借条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黄某认为被申请人王某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黄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 浩审 判 员 李青云代理审判员 张锡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姜靓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