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金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5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太阳镇枫树岭村,法定代表人金杰。诉讼代表人金杰,系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金某,系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经理。因本案于2015年7月31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钱向灵,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金杰、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钱向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系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经理、实际经营管理者。2011年8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金某为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以少交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章某(另案处理)联系,以支付票面额5%至6%左右的开票费用的手段,从杭州西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米塔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为被告单位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该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691434.80元,税额826960.62元,均已被被告单位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抵扣税款。案发后,被告单位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非法抵扣的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被告人金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临安市公安局自动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资料、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清单、税收完税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单位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单位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诉讼代表人金杰、被告人金某对临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某系自首,认罪态度好,悔罪彻底;税款已全部补缴,弥补了国家的损失;其系初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系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经理、实际经营管理者。2011年8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金某为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以少交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章某(另案处理)联系,以支付票面额5%至6%左右的开票费用的手段,从杭州西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米塔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为被告单位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该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691434.80元,税额826960.62元,均已被被告单位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抵扣税款。案发后,被告单位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非法抵扣的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被告人金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临安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翁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的会计,该公司是金某在负责经营、管理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是国税来查了其才知道。相关的入库单都是金某给其做账的。2、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工作中认识了经营杭州西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杭州米塔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杨某,多次从杨某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多次通过其从杭州西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杭州米塔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杭州西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杭州米塔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人,其公司多次为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提取几个点的开票费用。4、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款凭证、入库凭单、认证结果清单、记账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等书证证实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从杭州西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或杭州米塔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的情况。5、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存款分户明细查询证实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账户自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具体交易数额、交易对手等的情况。6、公司基本情况、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等证实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税收完税证明证实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的情况。8、章某的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黄水英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活期子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的汇款情况。9、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分别证实被告人金某自动投案的事实及身份情况。10、立案决定书、逮捕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杨某、章某被查处的情况。11、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证实其在2011年8月至2014年9月期间通过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与上述证据证实的内容一致。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金某作为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因此对被告单位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均认定为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相关的税款及滞纳金均已缴纳,可酌情对被告单位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金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飞人民陪审员 卢观机人民陪审员 程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童 蕾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