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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2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卫东与张军义、张玉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军义,刘卫东,张玉喜,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2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军义,男,汉族,1978年6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云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卫东,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亮亮,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喜,男,汉族,1955年9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晨旭路9号院3号楼。负责人张鹏昊,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军义与被上诉人刘卫东、张玉喜、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军义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上开民初字第4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军义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军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72.11元,减半后收取486.05元,由上诉人张军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智勇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付大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