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国兵与李淑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兵,李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兵。被执行人:李淑琴。孙国兵与李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7月10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执字第1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了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孙国兵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李淑琴财产37622.23元。现已将被执行人李淑琴名下存款37622.23元扣划至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的行为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