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4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姚红岩与桂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岩,桂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4234号原告姚红岩,女,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耿立,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刁瑞堂,男,汉族,农民。系原告的公公。被告桂荣,女,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宋宝荣,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立涛,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红岩诉被告桂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应先提起确权之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红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耀审 判 员 王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