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4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蓬莱嘉信染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诸城市金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4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嘉信染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诸城市金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0192.5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诸城市金泰纺织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1月27日交款10000.00元于2016年3月24日交款32000元,于2016年4月7日交款600元(含执行费503元)。该款于2016年4月22日交给申请人。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延期付款利息。本案执行费50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蓬莱嘉信染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诸城市金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蓬莱市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