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曹向阳与左亚利、许传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向阳,左亚利,许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934号申请执行人曹向阳。被执行人左亚利。被执行人许传宝,汉族。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郭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