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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曲xx与张xx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xx,张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692号申请执行人曲xx。被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曲xx。被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刘xx。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让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办理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让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立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云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