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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滕凤霞、叶德祥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凤霞,叶德祥,刘祥伟,刘凯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83号原告:滕凤霞。委托代理人:王飞,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德祥。委托代理人:李公忠,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祥伟。被告:刘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凤霞与被告叶德祥、刘祥伟、刘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滕凤霞于2016年4月22日以已对涉案房屋主张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凤霞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滕凤霞负担。审判长  苗存刚审判员  王佃凯人民员陪审员厉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