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简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刘惠珍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刘惠珍,烟台开发区海信慧园西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简字第266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17号。负责人:张广仁,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宗润,山东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娟娟,山东苑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惠珍,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人:烟台开发区海信慧园西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17号海信慧园西区。负责人:丁均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告刘惠珍、第三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信慧园西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征云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人民陪审员 吕桂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