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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4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沈兴平与高震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兴平,高震宇,吴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448号原告沈兴平。委托代理人陈晔,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褚小萍,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震宇。第三人吴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兴平与被告高震宇,第三人吴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兴平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兴平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