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4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沈兴平与高震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兴平,高震宇,吴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448号原告沈兴平。委托代理人陈晔,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褚小萍,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震宇。第三人吴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兴平与被告高震宇,第三人吴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兴平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兴平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