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何宗弟与陈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宗弟,陈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何宗弟,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14日,宁夏固原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被执行人陈向阳,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8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原民初字第3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向阳在中国建设银行固原分行账户(621700447*****04369)存款51175.00元,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行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