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3执3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烟台环宇担保有限公司与丁瑞星、李连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环宇担保有限公司,丁瑞星,李连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382-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环宇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忠,经理。被执行人丁瑞星。被执行人李连阳。申请执行人烟台环宇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瑞星、李连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商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44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