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执字13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洪友集、许真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友集,许真巧,洪锦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1334-2号申请执行人洪友集,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许真巧,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洪锦树,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洪友集与被执行人许真巧、洪锦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真巧、洪锦树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洪友集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真巧、洪锦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多次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消失,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景贤审 判 员 邓 芳代理审判员 黄晓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阿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