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5刑初43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晓杰,个体。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宜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决定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江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寇润(已判刑)窜至洛阳市涧西区徐家营华夏西路5111医院对面一家名为未来妈咪孕婴房商店,刘某骑着摩托车在店外望风,寇润进到店内趁被害人郭某真转身到洗手池洗抹布之机,将郭某真放在柜台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后刘某骑着摩托车将寇润带至洛阳市老城区将所盗苹果6手机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苗某,刘某分得赃款300元。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439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及同案犯寇润的供述,被害人郭某真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苗某、闫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领条,被盗手机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本院(2012)涧刑公初字第145号、(2015)涧刑公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康 理审 判 员 贺春辉人民陪审员 潘洛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