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2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7
案件名称
岩三弟、岩叫坎盗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三弟,岩叫坎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82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三弟,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布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勐海县布朗山乡勐昂村委会新南冬村117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被告人岩叫坎,男,1989年3月9日出生,布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勐海县布朗山乡勐昂村委会新南冬村4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三弟、岩叫坎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迪、肖廷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三弟、岩叫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岩三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以种植旱谷为由,组织村民进入布朗山乡勐昂村委会新南冬小组(小地名为“拉维”)的集体林内擅自砍伐林木;后又以承包土地为由,被告人岩三弟、岩叫坎再次组织村民将剩余地块的林木擅自砍伐。经鉴定,上述林木权属为集体林(已发放林权证和土地承包证到集体)。砍伐面积为1008.6亩,其中林业用地为535.6亩,农业用地为473亩(地上有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为3940.153立方米,共计价值人民币1182045.90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三弟、岩叫坎违反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法规和林木的所有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村民擅自将集体林内的林木砍伐,损失活立木蓄积为3940.153立方米,共计价值人民币1182045.90元,数量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告人岩三弟、岩叫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岩三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以种植旱谷为由,组织村民进入布朗山乡勐昂村委会新南冬小组(小地名为“拉维”)的集体林内擅自砍伐林木;后又以承包土地为由,被告人岩三弟、岩叫坎再次组织村民将剩余地块的林木擅自砍伐。经鉴定,上述林木权属为集体林(已发放林权证和土地承包证到集体)。砍伐面积为1008.6亩,其中林业用地为535.6亩,农业用地为473亩(地上有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为3940.153立方米,共计价值人民币1182045.9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2015年5月19日匿名群众报案至勐海县森林公安局,遂案发,民警赶到后发现大面积地块被砍伐和烧毁后,现场还修建了工棚、道路。侦查机关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岩三弟传唤证、岩叫坎网上布控,证实2015年6月1日民警打电话通知被告人岩三弟于2015年6月2日10点到布朗山林业站,民警于2015年6月2日10时20分到达布朗山林业站,待岩三弟到达林业站后,民警立即对岩三弟进行控制,带回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在抓获过程中岩三弟实施了反抗,民警对其使用了手铐的事实与经过;勐海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6月15日对其进行网上布控,被告人岩叫坎于2015年6月19日在景洪市住宿宾馆时被江北派出所民警抓获,随后被带回勐海县森林公安局的事实与经过。3、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岩三弟、岩叫坎的身份情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4、新冬南村第一、二、三小组集体放牛山地开荒种植讨论决定书,证实2014年10月30日由被告人岩三弟主持村民召开集体开荒种植的情况。5、土地租赁合同,证实由被告人岩三弟代表出租方与承租方陈学会、周成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有村民集体签字按印同意的情况。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岩三弟、岩叫坎对其组织村民砍地的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7、勐海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证明,证实本案涉案宗地为布朗山乡勐昂村委会新南冬村名小组集体土地,其中,林地部分为集体统一经营林地,2009年6月30日核发林权证(海林证字(2009)1106073000号)给新南冬村民小组,发证面积2199.3亩,宗地内业号0532822110607JIDSYMSY250000,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栎类,涉及的535.6亩在此林权范围内的情况。8、布朗山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证明,证实被告人岩叫坎、岩三弟未到布朗山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9、情况说明,证实承包合同由于为承租方拟定,故出租方的签名只有岩三弟一个,但是岩叫坎实际参与整个合同的洽谈直至最终结束。在收集的证人岩孟应、岩孟亮、江昌连的证人证言和岩三弟的供述,均能证实岩叫坎在此案中与被告人岩三弟积极参与了盗伐林木的组织策划和实施。第三组的小组长为岩勐烟,未能收集到其证人证言,侦查部门通过走访调查未能寻找到岩猛烟。证人江昌连的手机收录会议内容的录音,经过与证人江昌连沟通,其本人表示由于手机内存有限,在会议结束后让其妻子翻译后把该录音删除了,在侦查工作开展之之前已经灭失。10、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涉案现场情况。11、勐海县林业局技术鉴定意见书及勐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结论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岩三弟、岩叫坎组织砍伐林木权属为集体林(已发放林权证和土地承包证到集体)。砍伐面积为1008.6亩,其中林业用地为535.6亩(其中有325亩为公益林,事权等级为国家级公益林,林中为特殊用途林,亚林种为国防林;剩余的210.6亩是商品林,亚林种为一般用材林和薪炭林),农业用地为473亩(地上有林木)(事权等级为省级公益林,亚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活立木蓄积为3940.153立方米(其中林业用地上砍伐的活立木蓄积为2463.76立方米,农业用地上砍伐的活立木蓄积为1476.393立方米)。损失的3940.153立方米活立木蓄积的鉴定价格为1182045.90元(其中林地上损失的活立木蓄积为2463.76立方米,鉴定价格为739128元;农地上损失的活立木蓄积为1476.393立方米,鉴定价格为442917.90元)的情况。12、证人岩孟亮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岩三弟、岩叫坎组织村民在岩叫坎家中商量签订承包合同以及承包地块前第2组就已经将地块砍好烧好了,第3组和第1组也去砍了小部分但是大部分没有砍。在签订合同时,大家一起商量去砍地的事项,地包给老板15年,每亩1250元,但是合同里的承包费只能写1000元,另外的250元是每亩的砍地费,不去参加砍地的到时候分不到砍地费的事实与经过。13、证人江昌连的证言,证实村民们通过召开会议决定砍树后把“安洼”的地承包给老板的事实和经过。14、证人岩孟应的证言,证实第一组的地块是岩三弟和岩叫坎带老板承包后去砍的,老板还给了第一组8000元的砍地费,砍好现场后岩三弟和岩叫坎还到现场看过,在砍伐前没有办理过相关的手续的事实及经过。15、被告人岩三弟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被告人岩三弟组织三个小组的组长和村民将“安洼”的地砍伐后要栽种旱谷,后开会同意将这块地承包给了老板,在老板来包地前就砍伐过林木了。承包后和岩叫坎组织村民烧地、砍地的事实和经过。16、被告人岩叫坎的供述,证实承包地块上的林木是村民大家一起在2014年10月份去砍的要种植旱谷。大家一致通过同意把这块地承包给周成勇和陈学会,并于2015年1月30日签订合同的事实及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岩三弟、岩叫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砍伐前没有办理过相关的手续,擅自组织村民将集体林内的林木砍伐,损失活立木蓄积为3940.153立方米,损失折合人民币为1182045.90元,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不受破坏和维护社会秩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岩三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岩叫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大平审 判 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杨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柏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