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守明与被执行人钟素明、唐开玉、钟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守明,钟素明,唐开玉,钟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郑守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3日,住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钟素明,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24日,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唐开玉,女,汉族,生于1966年8月19日,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系被执行人钟素明之妻。被执行人钟敏,女,汉族,生于1991年12月3日,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系被执行人钟素明、唐开玉之女。申请执行人郑守明与被执行人钟素明、被执行人唐开玉、被执行人钟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诉讼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唐开玉、被执行人钟敏所有的位于绵阳高新区永兴镇1幢1-5层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唐开玉、被执行人钟敏所有的位于绵阳高新区永兴镇1幢1-5层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