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巍、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巍,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巍,男,1983年6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51983********,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政和县胜利街***号。被执行人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法定代表人陈翔钦,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巍、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0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叶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上浮50%计算)。二、被告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叶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诉讼费136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918元,由被告叶巍、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风险,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0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宝银审判员 王益华审判员 葛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