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07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汕头经济特区长荣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四季树酒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经济特区长荣厂房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市四季树酒吧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07民初377号原告汕头经济特区长荣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林志远。委托代理人谢锐潼,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德仁,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四季树酒吧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林喜明。原告汕头经济特区长荣厂房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四季树酒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经济特区长荣厂房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汕头市四季树酒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89元减半收取93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丽萍审 判 员 吴映君人民陪审员 纪振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奕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