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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民初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项泽红、男、刘美荣与杨柏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泽红,刘美荣,杨柏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第488号原告:项泽红,农民。原告:刘美荣,农民。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进元,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夏复田,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柏林,自由职业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鲍小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孙逸,该公司员工。原告项泽红、刘美荣诉被告杨柏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项泽红、刘美荣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柏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项泽红、刘美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泽红、刘美荣撤回对被告杨柏林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