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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于蒙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蒙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刑初27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蒙蒙,男,1994年7月23日出生于,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25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6]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蒙蒙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蒙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蒙蒙于2015年10月29日白天,至天津市武清开发区高新公寓12号楼304房间李某某宿舍内,趁李某某熟睡之机,将李某某放在床上的金立F301手机1部,suphiar牌钱包1个及钱包内现金1900余元等物盗走,赃款部分挥霍。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及钱包价值合计人民币502元。被告人于蒙蒙后被抓获。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蒙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蒙蒙于2015年10月29日白天,至天津市武清开发区高新公寓12号楼304房间李忠图宿舍内,趁李某熟睡之机,将李某放在床上的金立F301手机1部,suphiar牌钱包1个及钱包内现金1900元等物盗走,赃款部分挥霍。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及钱包价值合计人民币502元。被告人于蒙蒙后被抓获,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于蒙蒙所盗的上述手机、钱包及现金人民币1100元调取并发还给李某;被告人于蒙蒙后又退赔李某人民币800元。同时,李某对被告人于蒙蒙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于蒙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清单及发还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明细表、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失主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蒙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所有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于蒙蒙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已退赔失主的全部经济损失,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于蒙蒙犯盗窃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公诉人综合案件情况发表的建议对被告人单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蒙蒙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8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殷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楠附判决书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