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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徐晓东与孙丽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东,孙丽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945号原告徐晓东,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兴隆村**号。被告孙丽敏,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乡吕家粮油屯。原告徐晓东与被告腾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庞志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兴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