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徐晓东与孙丽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东,孙丽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945号原告徐晓东,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兴隆村**号。被告孙丽敏,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乡吕家粮油屯。原告徐晓东与被告腾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庞志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兴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