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常山国安消防器材经营部与衢州中实金属有限公司、陈齐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山国安消防器材经营部,衢州中实金属有限公司,陈齐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979号原告:常山国安消防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常山县紫港街道文教西路55号。负责人:江水仙。被告:衢州中实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齐君,职务:总经理。被告:陈齐君。原告常山国安消防器材经营部与被告衢州中实金属有限公司、陈齐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4月22日原告常山国安消防器材经营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中实金属有限公司、陈齐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山国安消防器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山国安消防器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常山国安消防器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姚振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宁武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