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2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唐松林等10人与深圳华祥荣正电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松林,深圳华祥荣正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2500号申请执行人唐松林等10人,汉族,暂住地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深圳华祥荣正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和平村和裕工业区第3栋。法定代表人:廖启发申请执行人唐松林等10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华祥荣正电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98-107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698-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华祥荣正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08408.19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海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秀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