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81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冯堂军、龙建香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冯堂军,龙建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81财保21号申请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龙标大道。法定代表人易尧,局长。被申请人冯堂军。被申请人龙建香。申请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人违法生育的行为,原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现因被申请人可能逃避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龙建香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袁 勇审判员 黎建华审判员 刘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寓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