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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新运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新运,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萝岗区。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3年7月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梁炜华,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新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新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一百五十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张新运违法所得2836066.72元,发还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宣判后,被告人张新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霞、王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新运及辩护人梁炜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伟宏代理审判员  吴 俊代理审判员  陈韶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碧华张奕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