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0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与周正富、周根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周正富,周根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01835号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明珠路1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14718640A。法定代表人:吴明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勇,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正富,。被告:周根荣,。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周正富、周根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欣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以被告周正富已于2016年4月12日全部归还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