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赵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25刑初5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务农职业。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房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检公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运强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林、时建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日13时45分,被告人赵某甲驾驶鄂c×××××号轻型普通货车载其父母赵某乙同、樊金莲由十堰市往房县方向行驶,行至房县土城镇龙坪村6组路段,因处置不当车辆撞至路边护栏,造成赵某乙同、樊金莲受伤(樊金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2月2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赵某甲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乙同、樊金莲无事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赵某乙同及亲属对被告人赵某甲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上述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谅解书、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被害人赵某乙同的陈述,法医检验死亡原因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图、刑事照片,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疏忽大意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赵某甲能够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期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运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