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2307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森,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居民。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蔡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封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