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文亮诉马现军、马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亮,马现军,马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759号原告杨文亮,男,35岁,农民。被告马现军,男,汉族,成年,农民。被告马杰,男,汉族,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亮与被告马现军、马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亮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文亮负担。审 判 长 刘俊杰审 判 员 杜继霞人民陪审员 王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卫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