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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文亮诉马现军、马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亮,马现军,马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759号原告杨文亮,男,35岁,农民。被告马现军,男,汉族,成年,农民。被告马杰,男,汉族,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亮与被告马现军、马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亮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文亮负担。审 判 长  刘俊杰审 判 员  杜继霞人民陪审员  王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卫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