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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7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韩春朝与彭建章、贾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朝,彭建章,贾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790号之一原告:韩春朝。被告:彭建章。被告:贾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朝与被告彭建章、贾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春朝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春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保全费630元,计,1268元原告韩春朝负担。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