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7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韩春朝与彭建章、贾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朝,彭建章,贾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790号之一原告:韩春朝。被告:彭建章。被告:贾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朝与被告彭建章、贾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春朝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春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保全费630元,计,1268元原告韩春朝负担。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