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3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潘克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潘克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3501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卉、王培,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潘克风,农民。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克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淮商初字第0246号民事判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淮中商终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潘克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106006.9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438元,减半收取12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38元,合计3657元,由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297元,由被执行人潘克风负担3360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已垫付,潘克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被执行人潘克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潘克风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商终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潘克风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徐燕红审 判 员 马力龙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一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