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蔡滨庆与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滨庆,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725号原告蔡滨庆,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委托代理人宋乃全,内蒙古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法定代表人蔡鲤泽,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滨庆诉被告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滨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12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 昕���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福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