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沈冬妮申请被申请人吉林市金达粮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陈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冬妮,吉林市金达粮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陈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607号原告:沈冬妮,女,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金达粮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双河镇中兴街庙岭村12-2-4-4号。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经理。被告:陈雷,男,住吉林市。本院受理原告沈冬妮诉被告吉林市金达粮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陈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冬妮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车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冬妮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吉林市金达粮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吉X号越野车车籍。二、查封担保人张元鹏位于吉林市丰满区滨江东路X号渤海.山水云天X号房屋,产权证号:X号。上列财产查封房产期限为三年,查封车籍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民审 判 员 邵 洪代理审判员 胡明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籍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