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福艳与陈伸、陈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艳,陈伸,陈健,李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李福艳。被执行人陈伸。被执行人陈健。被执行人李满。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海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调���书,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光华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