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刑终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沈广容抢劫罪2016刑终665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665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住本市海珠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2日被羁押,同年11月23日被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3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4年1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沈某到本市白云区人和镇大巷村鸭水塘往横沥高速公路桥洞附近,持木棍拦截、威胁途经该处的刘某甲,欲抢劫刘财物,后因刘反抗未能得逞。沈某在逃跑途中被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沈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证人林某乙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作案工具照片,人和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材料,戒毒决定书,被告人的病历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移送清单,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的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书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沈某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沈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木棍1条,予以没收、销毁。判后,沈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其使用的木棍仅是路边捡来的树枝,也没有给被害人的财物造成损失,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对其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沈某抢劫的事实,有在原审庭审时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沈某已着手实施抢劫,因被害人刘某甲反抗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上诉人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上诉人沈某的供述以及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均证实,沈某在抢劫过程中,持木棍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属于使用暴力劫取财物的行为;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沈某犯罪的情节、认罪态度、危害程度以及前科情况等,已对其从轻处罚,所处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沈某所提上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梅珍审判员 徐 兵审判员 庞美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宿腾飞黄艳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