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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民终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玉华与被上诉人翁会臣、北安市杨家乡李家社区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华,翁会臣,北安市杨家乡李家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民终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华,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向岩,男,退休教师,汉族,系上诉人张玉华丈夫。委托代理人贾其娟,黑龙江天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会臣,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德征,黑龙江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安市杨家乡李家社区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夏民,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志来,该村委会书记。上诉人张玉华因与被上诉人翁会臣、北安市杨家乡李家社区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玉华的委托代理人杨向岩、贾其娟,被上诉人翁会臣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征,被上诉人北安市杨家乡李家社区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志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于卫平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沈洋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仇长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