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苏某与石家庄市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石家庄市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085号原告:苏某,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石家庄市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77号。法定代表人:宋连锁。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某诉被告石家庄市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68元,减半收取1834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赵美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子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