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李华忠、刘爱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李华忠,刘爱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993号原告李建华,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华忠,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爱春,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李华忠、刘爱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华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审判员 祖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志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