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3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陈琳与王江鲁、张晨晖民间借贷纠纷案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陈琳,王江鲁,张晨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执保31号申请人余陈琳,男,汉族,1987年11月15日出生,福建省政和县人,住政和县。被申请人王江鲁,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申请人张晨晖,女,汉族,1978年1月31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申请人王江鲁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陈琳与被告王江鲁、张晨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陈琳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张晨晖名下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路东侧融侨悦城一期(恒宇国际城一期)6#楼2001单元的房产(地号晋安区岳峰镇2013街坊2丘),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余陈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张晨晖名下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路东侧融侨悦城一期(恒宇国际城一期)6#楼2001单元的房产(地号晋安区岳峰镇2013街坊2丘)。二、被申请人王江鲁、张晨晖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王江鲁、张晨晖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房产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益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常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